各盟市及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汉语委、人事(人事劳动)局、教育(教体)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要求,根据我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规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人事厅、教育厅决定,从2006年起对我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评估范围:包头、呼伦贝尔(含满洲里)、赤峰、通辽、兴安、锡林郭勒(含二连浩特)、鄂尔多斯、乌海、乌兰察布、巴彦淖尔、阿拉善等盟市所在地的城区部分。评估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
(二)时间安排:
2006年:包头市。
2007年: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
2008年: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评估内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
(二)评估标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试行)》(内教语字[2004]1号)执行。
(三)评估总分为280分。合格标准是总得分196分以上(即达到二类城市评估标准总分的70%以上)。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56分,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70分,规范社会用字应不低于70分。
三、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根据"城市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区二类城市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人事厅、教育厅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受评城市(包括属地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各盟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汉语委、人事局、教育局负责,盟市汉语委牵头。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盟市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明确职责。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汉语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内教语字[2004]1号)为依据,做好迎检动员;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增强依法用语用字的意识;制定实施计划,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和要求,责任到人。
2.对照检查,改进工作。各有关行业系统,特别是盟市汉语委成员单位要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找出差距,逐步改进工作,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
3.盟市检查评估。由盟市汉语委牵头,对照二类城市评估标准自行对各领域进行检查评估。
4.提出评估认定申请。盟市汉语委认定盟市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经盟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向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含自查自评评分情况)。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汉语委、人事厅、教育厅评估认定。
1.根据各盟市提出的评估申请,自治区汉语委组织相关部门审阅各盟市的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城市已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评城市。
2.组织评估组,协商各盟市,确定定点和随机检查的单位和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3.派出评估组,对各盟市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人事厅、教育厅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家语委备案。
四、评估方式
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由评估组以定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检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定点检查盟市政府(行署)机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新闻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两个市局(委、办)、一个城区政府。
(二)学校:随机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非师范类中等学校、一所非师范类高校、一所师范院校或含师范专业的院校。无师范院校或含师范专业的院校的,改在中小学检查。
(三)广播影视:定点检查市(盟)电视台(含主管部门),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何一个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三条自制广告。
(四)新闻出版:定点检查市(盟)党报,随机检查一个市(盟)报社,抽看上述报纸当年任一期。
(五)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一个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个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三处。
五、评估组主要工作
(一)听取受评盟市及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与《内蒙古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试行)》对应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与受评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四)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逐项实地检查。
(五)汇总评分,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六、开展迎评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对于在全区范围内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具有重要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通过评估,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行,对提高城市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和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文明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良好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政府行为,迎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盟市政府(行署)统一领导下进行。盟市政府(行署)应当把城市评估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各盟市汉语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使各项工作如期开展并达标。
(二)抓住重点,依法推进。
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是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也是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要充分发挥四个重点领域的带头作用、基础作用、榜样作用和窗口作用,注意把握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带动全社会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做好迎接城市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从盟市的实际出发,立足于日常工作中的语言文字应用和管理,引导各部门重视公务用语用字的规范。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创造条件,逐步改进,如期达标。迎评准备工作应重点抓建设、抓过程、抓实效。切忌突击应付和形式主义,确保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
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是一个阶段性成果。各地要认真总结,巩固成果,根据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全区实现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作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汉语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